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民法】代理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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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民法】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权的终止
因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发生原因不同,其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也有差别,在法定代理,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权当然终止,其财产及未了事务可以由继承人概括承受;在委托代理,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为保护继承人或第三人信赖利益,民法总则视情分三类作了规定。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
(5)自然人担任代理人的,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的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6)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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