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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民法】著作权作品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0-04-26 16:15:1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0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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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民法】著作权作品的认定

所谓「著作」是「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由此可知,一件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必须是「创作」,并且该创作「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解释上,对于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判断标准大致可归纳为「四必一没有」五项要件。

所谓「四必」,是四个必备要件:

第一、必须是人类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须是有人类精神力灌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护,否则即不成为「创作」。若使用工具器械辅助完成创作,例如运用数位绘图软体Maya製作影效动画,因整部作品的成败关键在于人以创意架构故事、设定角色场景、填实剧情、乃至灵活运用表现手法展现说故事功力…等,则纵使软体功能强大,仍只居于辅助储存展示文字图形的工具地位,该作品即属人类精神作用所完成的创作。反之,如软体整篇翻译的文章、测速器自动摄影的照片等,均非创作。这项要件设定不仅表徵「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创作』,必须是本质上具有文化内蕴的人类智慧结晶」,在器械辅助与自动化生产界线模糊的现代,也是用以排除机器自动製品的重要判断标准。

第二、必须经由「表达」而外显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明确界限了著作权在保护对象上的效力射程。此「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具有双重意涵:首先,创作的结果必须以客观化之表达形诸于外,而能为人类感官所能感受得知其内容者,才给予保护;至于仍停留在抽象思想阶段,例如,某位教授构思撰写「普通物理学」一书,内容大纲如何架构安排、其中某段文字将论述阐释其某项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云云,但都仅止于发想未曾口述或撰文分享人知,则是不受保护的。再者,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已经客观化的表达本身,而不及于藉由表达所传达的思想。以「普通物理学」教科书为例,受保护的对象是作者以文字阐述物理学知识的方式所完成的语言著作,而不及于其所传达的牛顿运动定律、爱因斯坦相对论等思想内涵。毕竟,著作权立法最重要的目的,是藉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鼓励知识持有者分享所知,让更多人有机会站上巨人肩膀看看远方,推促社会文化持续发展前进。

第三、必须独立创作且具有创作性

「独立创作(independent creation)」著重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袭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并不要求新颖性。因此,若不同作者个别独立完成相似度极高或雷同的作品,因两者均为独立创作,故皆属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著作。而「创作性(creativity)」依「美学不歧视原则」,不得将著作品质列入考量,因此,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创意,可认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达到相当程度,足以表现其个性或独特性,即可给予保护。採取低度标准,意在尊重不同独立个体的美感差异,以自我克制的开放态度为各种可能性保留最大发展空间。若忘了这一点,任谁都可能成为电影鲁冰花中的乡长、校长或老师,以傲慢的无知埋葬一个又一个天才画家古阿明。不过,若精神创作程度实在太低,令人难以识别作者个性,例如,简单的状纸或商业书信等固定格式,或一般常用书名如「普通物理学」、常用新闻标题如「中颱碧利斯袭台 明起连续豪雨」等,则无保护之必要。

第四、必须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

此要件是相对于实用性,强调创作必须具有「文艺性」(而非「学术性」);换言之,是否具应用价值在所不论。因而机器等实用物品的技术性创新或具有创作性质者,例如,一支设计精美的手机,只可被认定为新式样而划归专利法保护,但非属此文学、科学、艺术或学术之范围;惟其製作技术或设计图样若以文字或图形具体表达者,该表达方式本身仍可能受著作权保护,但不包括所蕴含之技术思想。

原则上,符合前述四要件即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但基于便利公众使用及资讯流通等公益考量,立法者将下列原属符合要件的作品排除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

1.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处的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2.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译物或编辑物。

3.标语及通用的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曆。

4.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的语文著作。

5.依法令举行的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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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张炤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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