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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客观题之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范围]-单项选择题

更新时间:2020-06-15 09:29: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1收藏15
摘要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客观题之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范围]-单项选择题。

2020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

1.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二/25)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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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考点】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答案】D。解析:齐某可以作为A县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立足点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也不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相反在一些案件中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六机关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一名辩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虽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中,齐某已经从A县法院辞职,A县法院已经不是洪某配偶所任职的法院,法律并不禁止此时洪某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D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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