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3)
不定项选择题
杨某犯拐卖儿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5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杨某因盗窃汽车被逮捕,为争取宽大处理,杨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所知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侦破的入室杀人案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该案件。(请回答1-2题)
1.人民法院适用假释制度,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A.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
B.适用假释必须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C.判处无期徒刑者必须至少执行刑期13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D.累犯和被判处八类重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不适用假释
2.关于本案杨某的定罪量刑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B.杨某成立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对杨某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D.杨某的刑期应该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计算
3.甲因为邻居乙告发入狱,刚刚刑满释放,准备杀乙报仇,考虑到自己不便出面,便花钱雇丙杀乙。某日,甲见乙一人在家便通知丙动手,丙携凶器潜入乙家中,正准备杀乙时,乙苦苦哀求,当场给丙5万元,跪求丙放过自己。丙贪恋钱财放弃杀乙,但威胁乙将钱全部交给自己。丙拿钱后为给甲一个交代,将乙捅伤后离开。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丙成立故意杀人中止犯
C.丙成立抢劫罪
D.丙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答案见下页
1.【答案】AB。解析:《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三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故A、B两项正确,当选。
若有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可以不受最低执行年限的限制。C项错误,不当选。
触犯八类重罪只有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时,方不适用假释。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思路点拨】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拒绝假释;对判处拘役和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2.【答案】C。解析:成立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本案中杨某的假释期间尚未届满,故前罪刑罚未执行完。杨某不成立累犯。A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重大立功的,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撤销假释。对于新罪在数罪并罚时,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而非“先并后减”的方法。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思路点拨】“先并后减”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答案】ABCD。解析:甲买凶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丙是故意杀人的实行犯,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为丙在乙的哀求和利诱下自动放弃杀人行为,导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丙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A、B两项正确,当选。
丙见乙家中有钱,临时起意,威胁乙将钱交出,属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由丙单独成立抢劫罪。C项正确,当选。
丙在抢劫行为完成后,为了给甲一个交代将乙捅伤,属于新的犯罪意图,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丙应当数罪并罚。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思路点拨】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就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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