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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前模拟练习(12月13日)

更新时间:2021-12-13 15:56:53 来源:网络 浏览194收藏58
摘要 2021年延期考区主观题考试将于12月19日举行,为了帮助大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环球网校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前模拟练习(12月13日)”详细内容,参加考生的考生赶紧来看看吧。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前模拟练习(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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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甲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由A、B、C、D作为股东,持股比例51%、37% 、8%、4%,董事会5名,分别由A、B、C公司派员出任,比例为2:2:1。B持股37%,但是其中有E公司的17% ,对于E公司,他有派人任董事,且每次的股东会会议都有参加,并且E 公司偶尔会让不同的人来参加股东会会议。其他股东对此知情并且没有表示反对。

B公司将自己名下的20%出质给D,将10%出质给丙公司,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代持股的情况。

甲公司决定增资1000万,有个外部投资人乙公司认缴全部增资,除了B不同意,其他股东都放弃认缴。B公司有两个主张,一是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购,二是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的部分也行使优先认缴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申请执行E的财产,法院查明E公司是B公司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于是启动执行程序。

问题:

1.B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2.B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5.根据D公司的申请,法院作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拍卖的裁定,请问E公司如何救济? 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

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E、D、丙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参考答案:

1. 可以。

理由如下: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 不可以。

理由如下:根据《公司法》第34条公司规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只有权在实缴的出资比例里认缴出资。

3. 不能。

理由如下: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311条的规定处理。”D 非善意第三人,因此不能享有股权质权。

4. 可以。

理由如下: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311条的规定处理。”B 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 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B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丙公司可以取得股权质权。

5.E公司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权利:

(1)E公司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向执行法院针对自己股权提起案外人异议;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E公司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裁定法院针对实现担保物权之裁定提出异议。

(2)E公司也可不经过案外人异议,直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裁定法院针对实现担保物权之裁定提出异议。

6. 可以提出异议。理由如下:根据公示原则,E公司并不是甲公司的股东。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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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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