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5)
材料简答题(本题30分)
材料一:杨威利与孙曼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三曲翼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14年2月,杨威利、孙曼与齐格飞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杨威利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白色木马经贸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三曲翼大厦裙楼一层约488平方米用于经营。杨威利与孙曼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场某代表三曲翼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治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白色木马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三曲翼大厦签订承租台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白色木马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杨威利与孙曼。至白色木马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常业务,而杨威利与孙曼合计赚取房租差价100余万元。
材料二:李希特在任三曲翼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7年10月私自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夸特动力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三曲翼大厦的400万元公款借给夸特动力公司可用于经营。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夸特动力公司总经理唐怀瑟分六次将400万元返还给三曲翼大厦。
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李希特供述是因为夸特动力公司与三曲翼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夸特动力公司唐怀瑟的个人关系也不错,夸特动力公司201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公款借给夸特动力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夸特动力公司及唐怀瑟的任何财物。唐怀瑟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杨威利个人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杨威利,在2017年10月8日,唐怀瑟在杨威利的办公室送给杨威利人民币现金10万元;后又在2018年1月6日,再次在杨威利的办公室送给杨威利人民币现金10万元。唐怀瑟的司机谭某证实,在2017年10月8日和201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唐怀瑟去三曲翼大厦附近的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钱由唐怀瑟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唐怀瑟到三曲翼大厦车库后,唐怀瑟让共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2017年10月8日和2018年1月6日,唐怀瑟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10万元。
材料三:杨威利与林波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林波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三曲翼大厦的底层800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林波闲聊期间谈及此事。林波表示只要花8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货商铺。徐某分两次将8万元交给林波。林波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杨威利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
问题:
1.分析材料一中杨威利与孙曼行为的刑事责任。
2.结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杨威利行为的刑事责任。
3.分析材料三中林波行为的刑事责任。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答案见下页
【参考答案】
1.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杨威利与孙曼作为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采取增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方式获取交易差价,中间交易环节本无必要,并且由孙曼等人实际控制的中间交易环节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其他业务开展,仅仅只是为了赚取房租差价,并不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验,使得本应由国有公司获得的房租变相被输送到了杨威利与孙曼私人手中。因此,二人行为的实质即以不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已有,成立贪污罪。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威利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动机及客观事实,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尽管杨威利个人决定将公款400万元挪用借给其他公司用于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但是,杨威利对此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从材料二所给的证据来看,杨威利本人供述没有收过40万元;李希特的证词仅能证明唐怀瑟取款和到过三曲翼大厦的事实;银行取款流水仅能证明唐怀瑟取款的事实;只有唐怀瑟本人的证言证明自己曾送过杨威利40万元。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杨威利收取唐怀瑟所赠的40万元,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杨威利谋取了个人利益,所以不能认定杨威利的刑事责任。
3.林波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林波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杨威利的朋友,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杨威利的职权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评分标准】
1.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2分)杨威利与孙曼作为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采取增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方式获取交易差价,中间交易环节本无必要,并且由孙曼等人实际控制的中间交易环节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其他业务开展,仅仅只是为了赚取房租差价,并不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验,使得本应由国有公司获得的房租变相被输送到了杨威利与孙曼私人手中。(6分)因此,二人行为的实质即以不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已有,成立贪污罪。(2分)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威利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动机及客观事实,不成立挪用公款罪。(1分)尽管杨威利个人决定将公款400万元挪用借给其他公司用于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但是,杨威利对此并未谋取个人利益,(2分)因此不成立挪用公款罪。(1分)
从材料二所给的证据来看,杨威利本人供述没有收过40万元;(1分)李希特的证词仅能证明唐怀瑟取款和到过三曲翼大厦的事实;(1分)银行取款流水仅能证明唐怀瑟取款的事实;(1分)只有唐怀瑟本人的证言证明自己曾送过杨威利40万元。(1分)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杨威利收取唐怀瑟所赠的40万元,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杨威利谋取了个人利益,所以不能认定杨威利的刑事责任。(2分)
3.林波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分)本案中,林波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杨威利的朋友,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分)其利用杨威利的职权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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