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5)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5)
1.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单项选择题)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多项选择题)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答案见下页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条规定自己物保先于第三人担保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对债权实现无约定,而本题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人自身物保和第三人物保的担保份额,应该适用该约定。A项错误,不当选。
所谓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共同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的这种受清偿的权利因是否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本题即属此种情形。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并不能选择拍卖房产或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而只能依照份额去主张抵押权。B项错误,不当选。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已经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在此种情形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而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2.【答案】ABC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对于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丙和丁属于连带共同抵押;戊和己属于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C两项正确,当选。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抵押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B项正确,当选。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需特别强调,“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然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主张。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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