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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题(3)

更新时间:2020-08-03 17:32:46 来源:网络 浏览54收藏27
摘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开始报名了,为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小编整理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题(3)”备考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题(3)

1.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2.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现金支票在其正面注明后,可用于转账

B.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C.支票上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

D.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答案见下页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

解析:票据行为人即出票人、承兑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在原因关系出现瑕疵的情况下,票据不因此而无效。A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乙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在原因关系中是可以对抗持票人的理由。B项错误,不当选。

《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权利可以无对价取得(受赠予),但不得优于其前手,前手没有票据权利,无对价取得者也没有票据权利,而C项的表达是“丙应享有票据权利”,忽略了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者与其前手票据权利的这种关联性。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2.【答案】BC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A项错误,不当选。

《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在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B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C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时,该支票并不当然无效。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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