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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题(5)

更新时间:2020-08-10 15:27:33 来源:网络 浏览39收藏7
摘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开始报名了,为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小编整理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题(5)”备考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题(5)

1.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2.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答案见下页

1.【答案】A

解析:甲未经乙同意以乙的名义签发汇票,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乙如拒绝追认,意味着汇票上的签章不是乙的真实签章,这一出票行为无效,乙不承担票据责任。A项正确,当选。

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出票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题中虽然出票人乙的签章不真实,但是该汇票已经转让,丁背书时的签章真实,则丁应对其后手戊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以对甲的无权代理不知情免除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虽然出票行为无效,但是背书行为有效,因此持票人戊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丙无权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拒绝付款。B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虽然汇票上没有甲的签章,甲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甲应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答案】AC

解析:《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本题中丙将汇票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行为,甲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即应向持票人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A项正确,当选。

乙的签章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即应向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丙、丁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应向持票人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和《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之间的关系。根据《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票据的变造,而第九条的规定的是更改,更改不同于变造,更改是指直接涂改、删改等,其行为主体只能是享有更改权的人,享有更改权的人只能是原记载人,而变造是无法或者难以确认票据被更改,其行为主体只能是不享有更改权的人。本题中丙将该汇票金额更改,他不是享有更改权的人,其行为性质属于变造,故本题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分析处理。

故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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