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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难点:破坏银行管理罪

更新时间:2015-08-26 17:02:4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1收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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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作为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基础科目,考生需全面掌握该科目的知识点与考点,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频道小编特将该科目的复习难点进行了整理归纳,本文即为2015银行从业《法律法规

  【摘要】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作为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基础科目,考生需全面掌握该科目的知识点与考点,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频道小编特将该科目的复习难点进行了整理归纳,本文即为“2015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难点:破坏银行管理罪”,希望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点击查看:2015年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试难点汇总

  破坏银行管理罪(258-269)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主要是: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高利转贷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得较大所得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主体为特殊主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

  金融诈骗罪

  定义: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基本构造: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

  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②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③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④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处罚:个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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