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方式不合适; 理由:此工程结构不特殊、技术不复杂、工程量也不大也没有专有技术或专利应用,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合理; 理由:此工程工程量不大,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业主有详细设计图纸,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事件一: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变更设计、因为等待图纸发生停工,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
事件二:罕见特大暴雨停工索赔成立; 理由:罕见特大暴雨,认定为不可抗力,工期延误属建设单位责任范围。季节性降雨停工索赔不成立;
理由:季节性降雨,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事项,造成工期延误属施工单位承担。
事件三:停工2d的索赔不成立;
理由:无论前期是否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再次复验时,施工单位均有义务进行配合。 复验及恢复的6d索赔成立; 理由:复验结果合格,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4)事件四中,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理由:事件一施工单位获得工期索赔3d,事件二施工单位获得工期索赔10d,事件三施工单位获得工期索赔6d,累计工期索赔19d,施工单位总工期判罚依据应为:320+19=339d。实际完成工期为344d,故应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344-339)×10000=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