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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整理:工程结算

更新时间:2016-05-17 09:12: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6收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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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应支付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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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结算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下处理:

  ①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造价咨询人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1)程序合法。

  (2)人员合格。

  (3)按期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4)适当回避。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5)接受质询

  应依法出庭接受鉴定意见书的质询。无法出庭的,经仲裁机关或法院许可,可以书面答复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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