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讲义第六章第一节
更新时间:2019-12-12 09:03:11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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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经济师备考处于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分享“202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讲义第六章第一节”以下主要针对《财政税收》第六章其他税收制度第一节财产税制做了讲解供大家备考学习,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精华考点敬请期待!
第六章 其他税收制度
第一节 财产税制
知识点: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熟悉):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 产权属全民所有的 | 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
|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 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
| 产权出典的 | 由承典人依房产余值纳税 |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 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
|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 |
|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的 | 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
| 融资租赁的房产 | 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计税 |
(二)房产税的税率——比例税率(掌握)
| 1.从价计征(经营自用) |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
| 2.从租计征(出租) |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
| 个人出租住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知识点: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销售不动产过程中:
| 销售方 | 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
| 购买方 | 印花税、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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