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撤销权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撤销权”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撤销权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撤销权
(环球网校提供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发生,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3、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4、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练习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撤销权”,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练习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撤销权”,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最新资讯
- 2026年中级会计9月5日开考,这份备考资料包值得你拥有!2025-12-03
- 2026中级会计《财务管理》速记口诀50条2025-11-28
- 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速记口诀50条 ,26年备考必背!2025-11-27
- 中级会计财务管理重点章节:分值占比+提分攻略(附避坑指南)2025-11-26
-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章节:高频考点+分值分布2025-11-26
- 中级会计实务重点章节汇总:分值占比+核心考点+备考攻略2025-11-26
- 2026中级会计实务重点章节汇总:分值占比+核心考点+备考攻略2025-11-25
- 2026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什么时候出2025-11-23
- 2026年中级会计师三科重要考点,照着学就对了!2025-11-20
- 中级会计《经济法》关于“清算”的重要考点汇总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