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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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解答:
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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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另行出卖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
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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