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公司发行新股
公司发行新股
(环球网校提供公司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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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股东诉讼的中,正确的有( )。
A.公司董事违反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监事起诉
B.公司监事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诉讼
C.公司经理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董事起诉
D.公司普通职员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起诉
【答案】AD
【解析】公司监事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不属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选项B错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C错误。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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