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公司分立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公司分立”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公司分立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公司分立
(环球网校提供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登记等。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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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B.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C.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D.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答案】ABC
【解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所以选项D错误。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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