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条款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条款”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保险合同的条款
(环球网校提供保险合同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期间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按年、月、日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多为一年,从起保日0时始至终保日24时止。
二是按特定事项的存续期确定,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运输期作为保险责任期间。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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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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