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十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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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解释】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2、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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