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级经济法学习第二章复习指导十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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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为“半数以上”。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相关链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真题: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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