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18)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但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例题】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收取价款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得到买受人的同意,但是应当通知买受人。( )
答案:√
3、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包括: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④从权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移
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解释: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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