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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1)

更新时间:2010-11-25 09:01: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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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l】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2003年)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例题2】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例题3】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答案:×

  (九)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

  答案:√

  【例题2】普通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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