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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辅导:合同的订立复习资料(一)

更新时间:2011-07-08 09:02: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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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提示:(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订立合同;(2)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3)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一、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格式条款。(2010年新增)

  2、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2008年)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时并不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例题2】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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