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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辅导:消费税法律制度(一)

更新时间:2011-12-07 10:01: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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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费税纳税人$lesson$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解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零售商以及卷烟的批发商等。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负税人

增值税

受托方

受托方(负税人)

消费税

委托方

受托方(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提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解释: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注意选择题):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例题1】甲烟草公司提供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将已收回烟丝中的一部分用于生产卷烟,另一部分烟丝卖给丙公司。在这项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仍是委托方。

  【例题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直接出售,并交纳的税金有:

  A、消费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和增值税

  D、不用交税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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