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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合同的订立

更新时间:2012-06-25 10:25: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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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

  答案:√

  解析: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题中,保险公司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出现不同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提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要约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例题】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目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是属于要约。( )

  答案:√

  解析: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到达”时间:(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受要约人也可以不承诺

  4、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举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A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BCD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中,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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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诺

  1、承诺的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迟发的承诺为新要约)

  举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迟到的承诺有效)

  举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 日。如果B收到信件为4月3日,当天发出承诺,在通常情况下4月5日该信件可以到达,但信件4月15日才到达,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生效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1】甲公司向乙自行车公司发函称:“我公司欲购买贵公司生产的天马牌28式自行车100辆,单价1000元/辆,货到付款。”第二天乙自行车公司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

  D、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答案:ABD

  【例题2】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

  A、5月1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例题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承诺的是(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表示接受甲的条件

  B.甲向乙发出要约,乙考虑后向丙表示接受甲的条件

  C.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7日内给予答复,过期视为承诺,乙未按期答复

  D.甲根据乙出版社在报纸上所作的含有价格、出版时间、付款方式及“款到即寄书”等内容的广告,向乙出版社汇款购买某种图书若干

  答案:ABC

  【例题4】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且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本题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本题正确答案应选B。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2006年)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 日,乙于5月18 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成立。;(1)选项A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修改,A错误;(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BC正确;(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于选项D并没有提示要约人是否通知,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成立,D正确。

  四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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