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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更新时间:2012-07-31 13:48: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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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允;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1)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2)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例题2】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6年)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B签订了100元的买卖合同,A向B付款,B向c送货。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企业和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由C向A发货,A向B付款。

  【例题】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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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B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在4月1 日之前发货,B后付款,但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恶化, 那么在4月1 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B。

  如果B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可以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B自己不能恢复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担保的,A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例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l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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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到期未清偿,C欠A100万元,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B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B为原告,C为被告,该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C来负担。

  【例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有( )。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未到期或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到期不清偿债务,C企业欠A企业100万元,如果A企业主动放弃该100万元,将100万元设备无偿赠送给D企业或者将100万元的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无偿转让给非善意的E,这些都是属于财产出现不正当减少的情况,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企业的这些行为,恢复财产为正常水平。

  2、撤销权的时效

  (1)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表

 
代位权
撤销权
行使条件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主动“放弃”到期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到期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费用由谁负担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答案:ABC

  【例题2】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5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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