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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4)

更新时间:2012-08-03 13:13: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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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4)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1、税务检查的形式

  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提示: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发票检查权是税务检查权之一):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例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07年)

  A、检查纳税人会计资料

  B、检查纳税人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

  C、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单据、凭证

  D、经法定程序批准,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机关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可以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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