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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考点解析: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12-08-16 09:36: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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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分的内容首先要掌握并灵活运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有关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的内容容易考查案例题型。复习中要注意与仲裁的区别、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教材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诉讼管辖   

  法院设置

  最高法院 不同级别

  高级法院 级别管辖

  同级不同地区 中级法院

  地域管辖 基层法院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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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被告应诉,又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还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举例)

  实体权利 债权人 借款2万 债务人

  张某 王某

  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还

  2008年1月1日未还

  诉 权 ――――到法院起诉

  起诉权 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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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举例)

  股权

  张父 张子

  父有股权未交待与子,车祸死亡。子不知其对父亲的股权的继承权,适用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举例)

  实体权利 债权人 借款2万 债务人

  张某 王某

  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还

  2008年1月1日未还

  诉 权 ――――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2009年7月1日之后(最后6个月)

  起诉权 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2年内的任何时间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谓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之比较(图表)

不同之处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发生事由不同
不可抗力、其它障碍
起诉、履行、请求
发生时间不同
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
产生后果不同
暂停计算,以前的有效;事由消失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间
停止计算,以前的统归无效;事由消失重新计算新的时效期间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称为执行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9种不同的执行措施: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关联点提示】

  1、与仲裁的适用:或裁或审的适用、审理制度和管辖的不同。

  2、不同于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先裁后审。

  3、与行政诉讼的关联和不同。

  4、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

  【知识点测试】

  【多选题】某企业对其生产用设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因人为原因,该设备价值受到较大的损失,该企业即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发诉讼。则(  )有管辖权。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投保设备购买地人民法院

  D.该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AD

  【解析】根据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题】张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借据约定2007年12月1日前偿还。到期张某无力偿还,其向王某重新作出书面保证,2010年1月10日前一定偿还。下列有关该保证的法律后果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保证使王某对张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B.该保证使王某对张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C.该保证使王某对张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D.该保证使王某对张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

  【答案】B

  【解析】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B选项属于该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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