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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考点解析:仲裁

更新时间:2012-08-16 09:34: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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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分内容复习中除了要掌握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运用于案例型的考题解答外,还要注意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及其不同规定;同时不能混淆此处的经济仲裁,不同于第二章的劳动争议仲裁。

  【教材内容】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在受案范围内)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管辖机构)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裁决效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济纠纷),可以仲裁。

  2、排除事项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2、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确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1、管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审理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

  4、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联点提示】

  1、与民事诉讼的适用:或裁或审的适用

  2、与民事诉讼的关联和区别

  3、不同于劳动仲裁

  【知识点测试】

  【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刘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王某病逝后其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丙企业与员工黄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B

  【解析】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婚姻、继承、收养),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本教材第二章有相关介绍)。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因加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法,甲公司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下列处理方式表述正确的是( )。

  A.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甲乙公司应当执行裁决

  B.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C.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可以向其他地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再次仲裁

  D.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甲、乙公司应执行仲裁庭的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会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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