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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考点: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更新时间:2012-08-29 09:35: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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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资、薪 金所得:

  (1)一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2)附加扣除:

  ①范围:外籍人员、外籍老师;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

  ②标准:月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3、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费用扣除: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272000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高为(  )元。(2010年)

  A、30000 B、38080

  C、40800 D、500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的最高额=272000×15%=40800(元)。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万元。

  A、18  B、24 C、25   D、3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5‰=25万;40×60%=24万,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的金额是24万元。

  (8)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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