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法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项目: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
③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④对汶川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对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例题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2010年)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选项D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限额扣除的,不属于全额扣除的项目。
【例题2】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 )。
A、应纳税所得额的30% B、所得额的30%
C、应纳税所得额的15% D、所得额的1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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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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