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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更新时间:2012-12-28 09:58: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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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复习重点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所得: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2)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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