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2)
二、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监督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实施。它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原则、制度和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消防监督,以及奖惩办法作出了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
(1)第114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
(2)第11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和“失火罪”;
(3)第130条规定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6)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
(7)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 .
(9)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规定了8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违反第(1)―(4)项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第(5)―(8)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另外,第19条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20条中“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等相应的条款,也是消防监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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