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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单位的防火职责(5)

更新时间:2012-03-20 15:35: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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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的其他职责$lesson$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承担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责任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医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消防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保证建筑安全的基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从根本上杜绝先天火灾隐患。建设单位负有送审的义务,设计单位负有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任。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应选用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3)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的申报责任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众聚集的场所包括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场所。

  消防安全检查是指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目的是进一步督促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检查可以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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