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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更新时间:2013-12-02 10:06: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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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

  一、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一)按防护性能分类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 头部护具类

  (2) 呼吸护具类

  (3) 眼(面)护具类

  (4) 防护服类

  (5) 防护鞋类

  (6) 防坠落护具类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二)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部位分类。

  (1)头部防护用品。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如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由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

  (3)眼面部防护用品。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以及防冲击眼护具等。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

  (5)手部防护用品。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劳动防护手套),如一般防护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X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

  (6)足部防护用品。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如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防酸碱鞋、防油鞋、防烫脚鞋、防滑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振鞋等。

  (7)躯干防护用品。即通常讲的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耐酸碱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虫服、防风沙服等。

  (8)护肤用品。指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的用品,如防毒、防腐、防射线、防油漆的护肤品等。

  (三)按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分类

  按防止伤亡事故的用途可分为: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

  按预防职业病的用途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振动用品,防辐射性用品,防高低温用品等。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选用原则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1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

  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的具体责任为:

  (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3)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1.采购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统一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到货后应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按标准进行验收,一是验收“三证一标志”是否齐全有效;二是对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作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收。

  2.使用前检查。从业人员每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应对其进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可制定相应检查表,供从业人员检查使用,防止使用功能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中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应将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列入检查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是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使用,不超极限使用等。

  4.正确使用。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我国一项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共分为如下6大类21个小类:

  1.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3.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4.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购买、配发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陛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盾牌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编号组成(如图2―1所示)。不同尺寸的图形用于不同类型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说明

  (1)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2)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3)“××一××一××××××”是标识的编号。编号采用3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们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4)参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5)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18 rain(包括编号)×12 mrn(如图2―1中图一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27 mm(包括编号)×18 mm.(如图2―1中图二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防穿刺鞋、防电绝缘鞋:39mm(包括编号)×26 mml(如图2―1中图三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69 mm(包括编号)×46 mm(如图2―1中图四所示)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的受理、证书和标志的核发,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该中心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具体受理和核发过程及日常管理要求,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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