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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青松:进一步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更新时间:2018-09-27 16:54:5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0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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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安青松:进一步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环球网校证券频道随时发布证券行业最新动态。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2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保护,健全完善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

安青松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一,立法加以完善。在《证券法》修订时,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完善制度结构,在资本市场“基本法”中提升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体系地位和功能意义,不仅在立法上加大了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也为从司法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创造了条件。

第二,强化行政监管。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依赖于有效的行政监管。在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框架下,强化一线监管、辖区监管职责,督促证券经营机构按照要求完善内部制度,并对相应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能够落在实处。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加大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机构问责力度。

第三,加强自律管理。在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方面,自律管理具有“更柔”、“更多”、“更细”的优势,可以结合实际和个案,构建更富有弹性的适当性标准和行为指引,形成更多的匹配要素和更细的匹配考量,引导经营机构更关注实质性的适当性而不是形式上的适当性。组织行业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技术、流程等细节进行经验交流和自律检查,提升从业人员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认识,促进行业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落地实处。

第四,落实主体责任。经营机构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卖方有责”理念,充分认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纳入员工培训和考核中,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有效跟踪评估测评和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精准画像”;充分认识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风险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和产品信息披露。

第五,完善法律救济。由于投资者相对于经营机构处于劣势地位,故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应由经营机构对其已经履行适当性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完善诉讼之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纠纷的解决效率。

第六,深入宣传教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落实需要投资者的配合,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经营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特别是投资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及证券经营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同时,让投资者知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路径,确保能够及时、合理、合法地采取救济措施。

安青松强调,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自律管理组织、证券经营机构要共同努力,扎实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在产品交易与服务提供过程中切实承担起应尽的信息披露、产品风险评测、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将合适的产品与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有机结合,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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