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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资料(二)

更新时间:2010-07-13 09:47: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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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 原则要求:

  1、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二) 具体要求:(书62-65页)

  1、 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公司上市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后公司主业应突出。

  2、 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要求:发起人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遵循人员、机构、资产按业务划分以及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享配比的原则。

  重点掌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等几个独立性要求。

  (1) 资产独立:资产要独立完整,产权要清晰。

  (2) 人员独立:例如,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该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社保、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3) 机构独立:拟上市公司的机构与控股股东之间应该完全分开、独立设置、运行。

  (4) 财务独立:有自己的财务会计部门,有独立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银行账户;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3、 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1) 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

  同业竞争就是指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从事相同、相近的业务。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拟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2)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

  关联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销商品;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兼并或合并法人;出让与受让股权;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提供资金或资源;协议或非协议许可;担保;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转移;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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