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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资料(4)

更新时间:2010-07-29 10:13: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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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会后事项

  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简称15号文)及《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有9项。

  主要注意有关数字: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的前一工作日中午12:00以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无15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

  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有关说明提交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2日刊登补充公告。

  五、 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

  1、 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人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 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应对申请IPO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及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要重新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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