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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四)

更新时间:2011-09-06 10:42: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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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l0名股东的,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二)董事会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决议失效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须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四)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五)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四、保荐人(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注意与首发IPO一起记忆)

  尽职调查是保荐人(主承销商)透彻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情况。设计发行方案、成功销售股票以及明确保荐人(主承销商)责任范围的基础和前提。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生过程中,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贯穿始终。

  (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绝大部分工作集中于这一阶段,通过该阶段的尽职调查,必须至少达到3个目的:

  (二)持续尽职调查责任的履行

  1.发审会前重大事项的调查

  2.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调查

  3.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一工作日的核查验证事项

  4.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调查

  5.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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