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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基础知识辅导: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2)

更新时间:2012-01-31 10:31: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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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lesson$

  这个权利表现在:(1)普通股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2)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其他权利

  主要权利: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依法转让权)

  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赋予股东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行使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如果法律允许,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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