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 复习重点之:竞价与成交(2)
(二)连续竞价$lesson$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来成立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教材例题】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和数量分别为15.60元和1000股、15.50元和800股、15.35元和100股,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分别为15.25元和500股、15.20元和1000股、15.15元和800股。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50元,数量为600股,则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15.50元成交500股。
3.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4.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掌握)
(1)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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