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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发行与承销辅导: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5)

更新时间:2012-03-21 08:59: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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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lesson$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一)申请豁免的事项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2.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4种情形)

  (三)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7种情形)

  七、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其财务顾问,未按规定聘请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财务顾问的职责(6项)

  (二)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1.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就14项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2.财务顾问受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还应作出相应承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就6项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四)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八、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

  1.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2.证券交易所:服务及实时监控、监督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服务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服务(可拒绝)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

  1.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境外同时上市的,收购人除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

  3.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的,除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4.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5种)

  (三)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1.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督导

  1.收购人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报告义务

  2.派出机构的持续监管

  3.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1.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收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被收购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专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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