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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咨询工程师《咨询概论》串烧知识讲解7

更新时间:2014-06-26 10:23: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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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咨询工程师《咨询概论》串烧知识讲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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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监理的民事责任

  1.监理人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监理人违约责任

  (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2)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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