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合同中责任约定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处一:由B公司自行确定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及修改。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活动的,应当先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不妥之处二:B公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理由:“应由总包单位即A公司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即B公司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不妥之处三:B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理由:“应由总包单位即A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事件一中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处一:B公司组织专家论证。 正确做法: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即A公司组织)。 不妥之处二:A公司总工程师作为专家组一员。 正确做法:专家组成员不应包含项目相关方人员。
不妥之处三:B公司报方案给监理审批。 正确做法:应由总承包单位即A公司报监理审批。
(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事件二中事故属“较大事故”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即可判定为较大事故: 1)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事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三中,除背景给定的“基坑边局部承载力过大”外,造成基坑边坡或支护事故的原因还可能有:
1)支护设计不合理; 2)基坑降水措施不到位;
3)土方开挖程序不合理;
4)边坡锚杆尝试不够或预应力张力不到位;
5)锚杆孔内水泥灌浆不饱满;
6)边坡监测不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