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一: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投标单位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定不同的规则; 理由: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公正、公平原则。
不妥之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丙公司作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理由: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招标,不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不妥之三: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招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 理由:组织并主持招标预备会议和开标会,应由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公司负责主持,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相关管理部门监督。
不妥之四:招标人拒绝乙公司的新报价方案; 理由:在开标前投标人提交的新文件应属于招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文件。
(2)选用总价合同模式不妥当; 理由:施工图设计未完成,虽然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工程价格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双方风险都比较大,不适宜采用总价合同模式。
(3)不妥之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的工程地质与地下主要管网资料,仅供乙方参考使用,甲方不对由此带来的费用及工期负责; 正确做法:甲方应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性负责,并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现场如与提供资料不符,甲方对工期及费用负责。
不妥之二: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4)事件一:施工单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施工单位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义务,与是否检查无关。 事件二:施工单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只是推荐,并不是建设单位采购,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