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门窗工程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指定分包,应该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而不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B公司签订合同。
(2)C公司分包不合法; 理由:裙房结构同样属于主体结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D公司分包合法; 理由:D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且分包行为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3)E公司劳务分包合法; 理由:E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且分包行为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F公司劳务分包不合法;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分包不得再行分包,属违法分包。
(4)建设单位做法正确; 理由:建设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A公司有合同关系,故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向A公司提出索赔。 A公司做法不正确;,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A单位应对D公司的质量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