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五章节(1)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简单了解)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1)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己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强调“稳定”)。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注意不包括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强调“人员独立”)。
提示:(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2)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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