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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重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更新时间:2014-05-29 14:46: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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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重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小编整理供你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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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大纲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及设立方式

  

设立原则及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社会公众不参与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3.《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律法规规定报批的,应在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公司法》还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证券公司成立须经证监会的批准。

  (二)设立条件:够人、合法、达资本;有住、有名、有章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 2人―200人为发起人,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必然是中国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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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立程序(8项,P36-39),其中强调: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票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平、公正(没有“公开”,因为有的是不公开发行)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发起人出资方式。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发起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未办手续,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认定其履行了义务;发起人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尽管已经办理了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可以认定在实际交付之前该发起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发起人以其他公司 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出资的股权由发起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发起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第①、②、③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在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①、②、③项条件;逾期未补正的,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第④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认定发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发起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公司并不知情,公司善意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一次缴纳、分期缴纳。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募集资金的用途;⑤认股人的权利、义务;⑥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采用发起方式创立的,发起人缴纳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且通过公司章程。

  (2)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发放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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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且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P40,自己了解一下)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权利(了解)

  2.义务(P41,6点,重点强调以下3点)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6)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7)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其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8)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此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此时合同责任仍由发起人承担。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9)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注: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为抽逃出资。(自己看)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的请求。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注意与高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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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2.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章程的内容即章程记载的事项,分为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事项和由公司决定记载的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修改。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将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则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应予以公告。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要求(2到200人),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特点。

  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股份比较方便,可依法自由转让。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流通。

  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比较简化,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结构相对复杂。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大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二)变更要求

  1.相互变更,要符合《公司法》中预变更形式的设立条件。

  2.相互变更,变更前的债券、债务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当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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