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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无偿划拨

更新时间:2017-11-23 11:31: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9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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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无偿划拨”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无偿划拨

  1、使用期限(环球网校提供无偿划拨)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无偿划拨+出资

  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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