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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债务的抵充顺序

更新时间:2017-12-05 17:41: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9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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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债务的抵充顺序”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债务的抵充顺序

  1、(环球网校提供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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